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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237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与宁波奔羚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宁波奔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2378号原告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建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建华,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业务部负责人。被告宁波奔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坎墩大道55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岳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奔羚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九田针织染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X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