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灞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杨某,现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小峰,系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现无业。委托代理人张露,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峰、被告刘某及其代理人张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生有一女,现随其父母共同生活。2007年底,因弟弟遇车祸,公司又不景气,被告不能理解,双方因此发生矛盾。2009年,为照顾父母,其回宜川工作。原告先后回家小住两次后,于2009年4月25日回西安生活,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杨依霖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6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刘某承认2008年以来与原告有矛盾属实,但认为上述矛盾均属双方沟通不够所致,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21日生一女,取名杨依霖,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8年以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原告回宜川工作,被告先后两次回原告处小住后,回西安生活至今。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8年以来,双方虽有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原告应以家庭为重,不应坚持离婚之诉。被告应注意以合适的方式与原告沟通,及时化解双方的纠纷,与原告共建和睦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之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答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