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嘉丰担保有限公司与龙游佳美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丰担保有限公司,龙游佳美置业有限公司,楼国辉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618号原告:浙江嘉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141号西楼2001室a—3、a—4号房。法定代表人:施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浙江德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游佳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广和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楼国辉,董事长。第三人:楼国辉,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一区8幢16号,现羁押于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佳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楼国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丰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并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佳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楼国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丰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游佳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楼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浙江嘉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傅建华审 判 员 方雪林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祝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