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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与程战军、洪德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程战军,洪德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676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车站街234号。负责人:王海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管海华,该支行职工。被告:程战军,椒江区洪家街道塔下程村3-65号。被告:洪德富,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洋王村1-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与被告程战军、洪德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