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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与沈××、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沈××,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90号原告:严××。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沈××。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沈××、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员 陆振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包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