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与沈××、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沈××,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90号原告:严××。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沈××。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沈××、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员 陆振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包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