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陈××、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陈××,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嘉善县××××号。诉讼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盛×。被告:陈××。被告: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陈××、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46元,减半收取377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承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