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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甲与章乙、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甲,章乙,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167号原告:章甲。被告:章乙。被告:彭××。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甲诉被告章乙、彭××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甲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甲以双方已经和解,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82元,减半收取3991元,由章甲承担。审 判 员 郑大敏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