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鲁××、鲁××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180号原告鲁××。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浦镇××路。法定代表人汤××。原告鲁××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鲁××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财产保全费1176元,合计2538元,由原告鲁××承担。审判员 阮鑫鑫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利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