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裴金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裴金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864号原告: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石头坪巨化路88号15-17号。法定代表人:严冠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锦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67号。法定代表人:方世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裴金木,农民,州市衢江区杜泽镇压仓里村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裴金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