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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苏子云与黄明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子云,黄明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879号原告:苏子云,西城街道新堂村380。被告:黄明广,沙埠镇歧田村151号。原告苏子云为与被告黄明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苏子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明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苏子云起诉称:2004以来,原告苏子云为被告黄明广模具精雕加工,至2008年8月28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5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款凭证。但欠款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黄明广支付加工费5000元。被告黄明广未作答辩。原告苏子云为支持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2、2008年8月28日欠款凭证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精雕加工费5000元的事实。经原告举证和当庭陈述,本院审核证据后认为,被告黄明广在答辩期内,既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举证,又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能证实相关的诉讼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苏子云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为被告承揽加工模具,被告应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欠原告加工款500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明广在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苏子云价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黄明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郏永林人民陪审员  解从波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