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华××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26号原告:华××。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林××。委托代理人:应××。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诉被告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30元,减半收取39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建 伟审 判 员 冯 会 贵助理审判员 孙 巧 浓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紫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