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文宝与林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宝,林士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284号原告张文宝,农民,环县玉城街道仓坑村。(身份证:332627196304200473)被告林士海,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仓坑村万祥1号。(身份证:××45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宝与被告林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宝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元(已减半收取),再减免收取620元,由原告张文���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