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晓娥与李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娥,李松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268号原告林晓娥,无固定职业,住玉环县坎门街道金后巷20号。(身份证:33262719630319176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玉宁,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松文,无固定职业,住玉环县坎门街道水孔街99号。(身份证:××14175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娥与被告李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晓娥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晓娥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