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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平湖市凯利达制线厂与嘉善宏建箱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凯利达制线厂,嘉善宏建箱包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44号原告:平湖市凯利达制线厂。投资人:钱平。委托代理人:富建华。被告:嘉善宏建箱包厂。负责人:谢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凯利达制线厂与被告嘉善宏建箱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凯利达制线厂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湖市凯利达制线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凯利达制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诉讼保全费770元,合计诉讼费1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 国 宏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