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传福与杨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福,杨三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692号原告杨传福,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3组。委托代理人金关钱,义乌市义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三银,农民,市城西街道上杨村1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福与被告杨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福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传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