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475号原告:俞××。委托代理人:肖×。被告:王××。委托代理人:应××。委托代理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计8340元,由原告俞××负担。审 判 员 徐力英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