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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475号原告:俞××。委托代理人:肖×。被告:王××。委托代理人:应××。委托代理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计8340元,由原告俞××负担。审 判 员 徐力英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