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一初字第457-2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桂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桂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一初字第457-2号原告桂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室房产一套。并由李某某提供其名下的某某型号某某轿车一辆(车牌照号某某)和郝某名下的某某型号某某轿车一辆(车牌照号某某)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桂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某某名下的某某型号某某轿车一辆(车牌照号某某)、郝某名下一辆的某某型号某某轿车一辆(车牌照号某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连坤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