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文××县××总××司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县××总××司,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文××县××总××司,×楼××楼。法定代表人: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县××总××司与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县××总××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文××县××总××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