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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文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文××县××总××司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县××总××司,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文××县××总××司,×楼××楼。法定代表人: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县××总××司与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县××总××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文××县××总××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