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德商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莫建芬与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郑顺德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芬,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郑顺德,浙江高荣琪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405号原告莫建芬,居民,身份证号:330125197007271841,家住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丁河村16组周家湾93号。被告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德清县雷甸镇塘北村。法定代表人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顺德,居民,身份证号:330106195012193317,家住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浦塘村小葛家1号。被告浙江高荣琪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德清县新市镇新德公路北侧天翔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沈荣章,该公司董事长。本案立案后,经审查发现,本案系原告莫建芬与被告郑顺德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高荣琪青建设有限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因合同具有相对性,而唯一被告郑顺德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浦塘村小葛家1号,本院对其不具有管辖权,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