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桂林曙光电容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温岭市桂林曙光电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44号原告:台州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山市杭温路115-121号。法定代表人:罗邦仙。被告:温岭市桂林曙光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后岸村。法定代表人:林佩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桂林曙光电容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