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甲与吴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吴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174号原告:吴甲。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诉被告吴乙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甲撤回起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吴甲负担。审 判 员 林丽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