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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甲与吴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吴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174号原告:吴甲。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诉被告吴乙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甲撤回起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吴甲负担。审 判 员 林丽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