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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舟军与张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舟军,张延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688号原告俞舟军,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它山庙弄7号306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舒国平,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延峰,章丘市相公镇桑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舟军诉被告张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舟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金龙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 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