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舟军与张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舟军,张延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688号原告俞舟军,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它山庙弄7号306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舒国平,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延峰,章丘市相公镇桑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舟军诉被告张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舟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金龙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 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