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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淑荟与罗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荟,罗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462号原告:王淑荟,太平街道钟楼路104弄2-2号。委托代理人:张小兵,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羲,平街道东辉中路1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荟与被告罗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荟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