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淑荟与罗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荟,罗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462号原告:王淑荟,太平街道钟楼路104弄2-2号。委托代理人:张小兵,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羲,平街道东辉中路1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荟与被告罗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荟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