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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陈祥荣、管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陈祥荣,管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诉讼代表人:蔡璐。委托代理人:盛方。被告:陈祥荣。被告:管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诉被告陈祥荣、管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46元,减半收取377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承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