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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桥包装制品××责任公司与建德市××家××有限公司、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桥包装制品××责任公司,建德市××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41号原告:建德市××桥包装制品××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村。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村。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桥包装制品××责任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桥包装制品××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建德市××桥包装制品××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洪凌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