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义武与孙金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武,孙金莲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84号原告:陈义武。被告:孙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武与被告孙金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金莲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原告陈义武经本院书面通知,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单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