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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义武与孙金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武,孙金莲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84号原告:陈义武。被告:孙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武与被告孙金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金莲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原告陈义武经本院书面通知,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单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