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利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苟福新与徐照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福新,徐照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利民初字第302号原告苟福新,男,汉族。被告徐照亮,男,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苟福新与被告徐照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苟福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照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苟福新诉称,2006年12月份至2007年5月份,被告徐照亮分三次向原告苟福新借款3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款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照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照亮分别于2006年12月4日、2007年5月2日分三次向原告苟福新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徐照亮为原告苟福新出具欠据3张,还款期限分别为2007年12月2日、12月4日和2008年5月2日。内容分别为:①今欠苟福新现金壹万元整,欠款日期2006年12月2日,还款日期2007年12月2号,欠款人徐照亮,2006年12月4号;②今欠苟福新现金壹万元整,欠款日期2006年12月4日,还款日期2007年12月4号,欠款人徐照亮,2006年12月4号;③今欠苟福新现金壹万元整,欠款日期2007年5月2日,还款日期2008年5月2号,欠款人徐照亮,2007年5月2号。三笔借款到期后,原告苟福新多次向被告徐照亮催要未果,2009年4月2日,原告苟福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徐照亮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苟福新提供的欠据三张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徐照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不答辩,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徐照亮欠原告苟福新现金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苟福新要求被告徐照亮立即偿还该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照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苟福新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徐照亮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国岳审 判 员 邵雪峰人民陪审员 薛希让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岳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