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忠民与吴钟(中)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民,吴钟(中)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11号原告吴忠民,经商,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9组。被告吴钟(中)斌,经商,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16组,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2-24241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民诉被告吴钟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忠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钟斌享有的���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2-24241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