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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忠民与吴钟(中)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民,吴钟(中)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11号原告吴忠民,经商,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9组。被告吴钟(中)斌,经商,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16组,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2-24241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民诉被告吴钟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忠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钟斌享有的���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2-24241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