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倪××、汪××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倪××,汪××,于××,吴××,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03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本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胡××。被告:倪××。被告:汪××。被告:于××。被告:吴××。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倪××、汪××、于××、吴××、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汪××、于××、吴××、蔡××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直接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温建兵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军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