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平湖××××线厂与嘉善××箱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线厂,嘉善××箱包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44号原告:平湖××××线厂,住所地:平湖市当湖镇××组(钟埭街道花园村)。投资人:钱×。委托代理人:富××。被告:嘉善××箱包厂,住所地:嘉善县××××镇。负责人: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线厂与被告嘉善××箱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线厂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湖××××线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诉讼保全费770元,合计诉讼费1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