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南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823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彭××。被告:吕××。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彦权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新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