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倪如明与郑荣生、王燕民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如明,郑荣生,王燕民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891号原告倪如明,家村大乘坞61号。被告郑荣生,1963年1月2日,义乌市佛堂镇下市87号。被告王燕民,1966年11月27日,义乌市佛堂镇田心二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如明诉被告郑荣生,王燕民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如明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功君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人民陪审员 朱国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建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