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曾××与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46号原告:曾××。委托代理人:陈丙。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陈乙的起诉。审 判 员 章 豪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和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