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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曾××与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46号原告:曾××。委托代理人:陈丙。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陈乙的起诉。审 判 员  章 豪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和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