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咸秦民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咸秦民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樊某。本院依据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1999)咸秦法民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1999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1999年5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杨雅丽款351900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执行费40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维辉在银行的存款707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