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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秦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秦化工有限公司,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617号原告:青岛××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工业××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苏××。被告: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工业城××号。法定代表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秦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秦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秦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全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