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誉华集团湖州誉大物流经贸有限公司与浙江腾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誉华集团湖州誉大物流经贸有限公司,浙江腾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377号原告:浙江誉华集团湖州誉大物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紫金桥村。法定代表人:俞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琳,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腾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苕溪路商住楼2幢302室。法定代表人:叶丽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誉华集团湖州誉大物流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腾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誉华集团湖州誉大物流经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誉华集团湖州誉大物流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誉华集团湖州誉大物流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腾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浙江誉华集团湖州誉大物流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