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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岭市第三散装水泥物资有限公司、温岭市第三散装水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曙光控股集与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再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第三散装水泥物资有限公司,吴再根,陈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258号原告:温岭市第三散装水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二建大厦十八层。法定代表人:江丹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国君,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二建大厦。法定代表人:江夫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再根,市箬横镇兴箬路222号。被告:陈辉,坞根镇白璧村251号。原告温岭市第三散装水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再根、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第三散装水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77元,减半收取1888.5元,由原告温岭市第三散装水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