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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华山与杭州东方驿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山,杭州东方驿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891���原告:陈华山。被告:杭州东方驿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平。委托代理人:孔冉。本案在审理原告陈华山诉被告杭州东方驿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华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华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华山负担。审 判 长 黄 倩人民陪审员 尹 志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