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蓟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张振海与王福良、段庆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海,王福良,段庆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蓟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张振海,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王福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段庆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海诉被告王福良、段庆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海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海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