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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344号原告:杨××。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许 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宣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