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温州市××××楼。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翁××。被告: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以下简称中××)为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锡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要武、戴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的委托代理人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诉称:根据被告李××的申请,原告为其办理了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卡号××,截止2008年5月13日,被告李××违反了《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某》,透支本金2459.47元及利息、滞纳金。被告至今未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立即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59.47元及利息、滞纳金(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举证如下:1、长城卡贷记卡(个人卡)申请表、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某》,证明原、被告于1991年10月14日成某某同关系及合同的内容。原告根据《章某》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利息、复利以及滞纳金的事实。2、查询帐户历史明细,证明被告至2008年5月13日止欠原告透支款2459.47元的事实。3、被告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李××的身份情况的事实被告李××未作答辩,亦无证据提交。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贷记卡(个人卡)申请表、领用合约(个人卡)中有被告的签名,该两项证据与《章某》相互印证,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原、被告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本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定。证据2可以证明被告持卡透支本金2459.47元的事实,本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定。证据3可以证明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李××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1年10月14日,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为被告开立了卡号为××的贷记卡。至2008年3月5日被告李××卡内尚有余额66.53元,2008年3月6被告李××开始消费透支至2008年5月13日,被告共消费透支2459.47元未还。根据《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九条规定,一方逾期未还清,则银行自记帐日期按实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向持卡人计收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利息。长城贷记卡消费月结金额的10%为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在还款期内没有交足最低还款额,发卡银行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加收滞纳金。据此,原告从2008年5月13日开始透支2459.47元,利息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每月为12.30元(2459.47元×10%×5%)。本院认为:原告向社会发出人民币长城卡申请表,是一种要约邀请的行为,被告填写了申请表,表示接受信用卡章某的约束,是要约行为,同时,原告接受申请表予以承诺,合同即成立,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领取信用卡后,通过消费、取现透支,但并未按约偿还透支的金额,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除立即偿还透支的本金外,还应支付从透支之日起的利息及滞纳金。原告诉请被告偿付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透支本金2459.47元、利息及滞纳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每月12.30元计算,均从2008年5月13日开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锡林审 判 员 杨要武审 判 员 戴 谊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晓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