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商厚通与程树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树德,商厚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树德,园5幢102室。委托代理人:洪秀英,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厚通,小区3幢301室。上诉人程树德因与被上诉人商厚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程树德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树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