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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永固××土××司与中××集团有限公司、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永固××土××司,中××集团有限公司,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298号原告上虞市永固××土××司,宅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甲。被告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区。组织机构代码:14618200-3。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永固××土××司与被告中××集团有限公司、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永固××土××司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永固××土××司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审判员  王林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宣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