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永固××土××司与中××集团有限公司、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永固××土××司,中××集团有限公司,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298号原告上虞市永固××土××司,宅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甲。被告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区。组织机构代码:14618200-3。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永固××土××司与被告中××集团有限公司、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永固××土××司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永固××土××司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审判员 王林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宣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