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97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宓××、朱××。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负担。(接下页)(接上页,审判长 郑玉清审判员 王新宇代理审理员王樱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楼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