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937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被告:史××。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