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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与上××建集团××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上××建集团××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50号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顺村。法定代表人:倪××。委托代理人:何××。被告:上××建集团××司。法定代表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与被告上××建集团××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3元,减半收取1322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诉讼费24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         焰审判员 祖国宏代理审判员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    晓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