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蔡建潮与戴文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潮,戴文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蔡建潮。被告:戴文庭。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潮诉被告戴文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后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国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春盛、人民陪审员马学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建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建潮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冯春盛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