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柯强与蒋照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柯强,蒋照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276号原告金柯强,经商,环县坎门街道东风路112号(身份证号:33262719740915151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杰,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照耀(又名蒋照跃),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玉环县坎门街道中市街74号(身份证号:332627194908111253)。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柯强与被告蒋照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柯强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蒋照耀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中市7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505**)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金柯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蒋照耀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中市7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505**)的抵押、转让、出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