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刑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汪广民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广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终字第108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广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广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鼓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广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汪广民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广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广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广民撤回上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汤小龙代审判员 孙照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秋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