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咸秦民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咸秦民执字第688号申请人张某。法定代理人陈某。被申请人张某。上列当事人因抚养费一案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5)凉民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抚养费每月12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23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天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