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咸秦民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咸秦民执字第688号申请人张某。法定代理人陈某。被申请人张某。上列当事人因抚养费一案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5)凉民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抚养费每月12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23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天增 关注公众号“”